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廬產業園管委會,縣直各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臨泉縣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7月1日
臨泉縣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大扶持中小企業力度,進一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是指在企業提供一定比例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資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由合作銀行向“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發放的信貸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中小企業池”是指由臨泉縣助保金管理機構認定并公布的優質中小企業群體。
“助保金管理機構”指由縣經信局、財政局、稅務局、統計局、人行、銀保監組組成的領導小組。
“助保金”是指由“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政府風險補償金額度的規定比例自愿繳納的資金,用于先行代償該池中所有企業逾期的助保金貸款。
“風險補償金”是指本級財政作為增信手段,在本辦法實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數量的資金。
第四條 助保金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負責助保金貸款的組織實施,認定并公布“重點中小企業”名錄;
2.負責受理、審核確定申請助保金貸款企業資格;
3.協調合作銀行實施企業助保金貸款;
4.負責助保金的使用與管理;
5.負責助保金貸款業務核批;
6.負責對合作銀行提出代償要求的審批。
助保金管理機構受理審批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代償等業務,原則上每半月集中辦理一次。
第二章 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組建與管理
第五條 助保金按照“自愿繳納、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原則組建。
第六條 助保金由獲得助保金貸款支持的中小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資金組成。先期政府風險補償資金為1000萬元,運行后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由縣政府決定增加其額度。
第七條 企業應在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前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政府風險補償金額度的規定比例先行繳納助保金,原則上不低于政府風險補償金的3%。
第八條 助保金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開設賬戶,該賬戶為保證金性質賬戶,僅用于助保金貸款的代償。
第九條 當企業貸款逾期3個月以上時,合作銀行可啟動申請代償程序。合作銀行應經過助保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償貸款本金和利息。
貸款企業在其最后一筆助保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后,可申請退回之前所繳納的助保金。
第十條 政府風險補償金由政府預算安排,當助保金貸款逾期或產生貸款損失時,首先由企業繳納的擔保金代償。當擔保金不足代償時,不足部分由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銀行各按50%的比例分擔彌補。追回的貸款也按各50%的比例分享。
第三章 重點中小企業池企業準入標準與助保金
貸款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重點中小企業池企業準入標準:
1.在臨泉本地注冊,經助保金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企業(扶優育規企業優先納入);
2.企業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合作銀行信貸政策;
3.人民銀行征信報告顯示企業及法人代表、股東無不良信用記錄;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資產負債率不高于60%;
5.企業具備合理的現金流和良好的納稅記錄。
第十二條 助保金貸款借款人基本條件:
1.納入重點中小企業池名單之內;
2.在合作銀行開設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同意采用助保金貸款方式融資,并愿意配合合作銀行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
3.能夠提供助保金管理機構、合作銀行共同認可的擔保、抵押方式。
第四章 助保金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承諾助保金貸款投放額度不低于風險補償資金數額的15倍。
單戶助保金貸款最高可達借款人提供有效擔保(抵押物或專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額度的2.5倍,最高助保金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四條 助保金貸款期限原則上1年,最長不超過3年,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
第十五條 助保金貸款采用優惠利率,但不低于合作銀行省行權限內利率底線。
第五章 助保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
第十六條 簽訂助保金合作協議
縣政府與合作銀行簽訂《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協議》,該協議條款應與本辦法沒有原則沖突,實際操作發生沖突時,采用本辦法解釋。
第十七條 受理助保金貸款企業申請
1.合作銀行可以從助保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重點中小企業名錄中篩選客戶;也可向助保金管理機構提交《重點中小企業推薦函》(詳見附件2)推薦客戶,經助保金管理機構批準后,納入重點中小企業池。
2.具有重點中小企業池準入標準及助保金貸款借款人基本條件。
3.合作銀行要及時受理、審核納入名錄的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申報資料。
4.合作銀行可收集申貸企業相關材料,依據上級行相關授信政策及本辦法規定,審核是否符合助保金貸款業務標準。對于符合條件、資料提供齊全的企業,合作銀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貸前調查和審批工作。
第十八條 助保金管理機構核批
助保金管理機構根據合作銀行提交的《助保金貸款業務推薦函》(詳見附件3)、企業提供申報資料、縣經信局對企業調查結果,上報助保金管理機構,經研究同意后,出具《助保金貸款風險補償備案通知書》(詳見附件4)予以確認。合作銀行通知借款人按規定繳納助保金,辦理發放貸款。
第十九條 放款備案
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填制《助保金貸款放款備案函》(詳見附件5)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放款情況向助保金管理機構書面備案。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
助保金貸款業務開展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均需歸入貸款檔案管理,檔案管理工作按照合作銀行現行規定執行。
第六章 助保金貸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 正常回收
助保金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合作銀行需通知借款人和助保金管理機構貸款到期日,要求借款人準備還款資金并緊密跟蹤,確保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擔保金代償
助保金貸款逾期,合作銀行需及時通知助保金管理機構,經審核同意后啟動代償程序,用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先行代償逾期貸款,并向助保金管理機構出具《關于已使用助保金代償助保金貸款的函》(詳見附件6),同時啟動債務追償程序。
第二十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代償
當企業繳納的助保金不足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向助保金管理機構提交《關于使用風險補償資金代償助保金貸款的函》(詳見附件7),提出代償申請,提請風險補償資金按約定比例代償。助保金管理機構在收到合作銀行代償申請1個月未作出答復的,合作銀行可先行按約定比例使用風險補償資金代償。
第二十四條 債務追償
在實施助保金代償以后,合作銀行采用向借款人追償和執行擔保的方式(根據授信企業提供的擔保方式,分別采取處置抵押物或者向擔保公司追償等執行擔保方式)進行債務追償。追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追索費用后,按甲方債權、風險補償資金、企業助保金順序回補。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五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比照一般貸款業務進行管理。按合作銀行貸后管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貸后檢查。貸款企業不得拒絕助保金管理機構、合作銀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合作銀行貸款損失和風險補償資金損失的助保金貸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信用、財政黑名單;對蓄意串通制作虛假資料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企業實施依法追償,對相關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八章 叫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設定叫停制度,在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條款情形的,合作銀行可商助保金管理機構中止或終止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助保金管理機構也可主動叫停助保金貸款業務。
第二十八條 助保金貸款出現下述情況之一則隨即中止:
1.合作銀行助保金貸款總額超過合作銀行賬戶風險補償資金余額15倍的;
2.當地轄區內各金融機構助保金貸款發生逾期,且助保金管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合作銀行代償申請的;
3.其他情況。
上述情況消失時,合作銀行助保金貸款業務自動恢復正常。
第二十九條 助保金貸款出現下述情況之一則隨即終止:
1.助保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代償意見發生嚴重分歧的;
2.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的;
3.合作銀行貸款不良率超過3%或風險補償資金損失率超過30%的;
4.合作銀行追償逾期貸款不力或效果不明顯,致使風險補償資金損失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臨泉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